商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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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44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
·ISBN:7300108334/9787300108339
·条形码:9787300108339
·版本:第3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
内容简介 《商法(第3版)》在编写上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语言精练。作者认为,教材不同于专著,其内容应是学生必须和应当掌握的部分,教材介绍的应该是通说而不是作者的个人研究成果。同时,教材应所涵盖的是最基础的内容而不需要著者做过多的扩展,教材必须为教师的讲课留下适度的讲授和发挥空间。有鉴于此,在这本教材编写中,参编者用最精练的语言,着力压缩了教材的内容,将纷繁庞杂的商法内容浓缩在40万字左右。
第二,知识点涵盖全面。我们认为,法律部门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同时也有相当的关联性,特别是商法与民法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教材写作过程中,参编者将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商法内部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写出来。这样既便于学生掌握和理解,也便于在有限的篇幅内涵盖应有的知识点。
第三,法律应用。在本教材编写过程中,编者根据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在相关章节后面创立了法律应用的内容版块。法律应用是指将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来,之后由教师向学生讲述如何应用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司法应用的写作,是针对现状,结合法理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完成从理论到实务的转换。
编辑推荐 《商法(第3版)》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第四节 商合伙
第五节 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事代理行为
第四章 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业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程序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取得与转让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
第六章 商业账簿
第一节 商业账簿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第四节 公司人格
第五节 公司法人财产权
第六节 公司股东
第七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章 公司债券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盈余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三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
第一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承销
第三节 证券上市
第四节 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其他证券市场主体
第十六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三节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人
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八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票据的丧失
第四节 票据的抗辩
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九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汇票的到期日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
第二十章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章 保险业务主体
第一节 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第三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编 破产法
第二十四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四节 破产条件
第二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
第一节 破产开始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制度
第五节 破产重整制度
第六节 破产宣告
第七节 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六章 破产实体法
第一节 破产财产
第二节 破产债权
第三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四节 取回权
第五节 别除权
第六节 抵销权
第七节 否认权
第七编 海商法
第二十七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第二节 海商法的法律冲突与统
第二十八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一节 船舶
第二节 船员
第二十九章 海事合同
第一节 海上运输合同
第二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三十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及赔偿
第三节 船舶碰撞管辖权
第三十一章 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第一节 海难救助
第二节 共同海损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参考书目
……
序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可以预见,21世纪必将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世纪。然而,倘无一种良好适当的法学教育制度据以培养一批批合格的法律人才,人们很难想象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能够取得巨大进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每年都有众多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不同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走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各行各业,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在法学教育战线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兵,我为这些成绩由衷地高兴。可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制度并不令人满意,大量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非常严重。我在这里并不对中国整体的法学教育制度发表评论,只想谈谈对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一点意见。
首先,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迄今尚未树立一个明确的目标。我们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究竟是发给那些花费四年宝贵青春的莘莘学子以一纸进入法律职业的许可证,还是使他们养成在未来职业中必备的常识、认识社会的原则以及作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良知?究竟是应当培养出精通某一门或几门法律科学知识的专门人才,还是具有一般性法律知识并养成法律活动者应有的良好法律思维的法学通才?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就法律职业基本素质而言,作为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是这样几方面的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文摘 插图: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商法与“商”或“商事”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商或商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后期,一方面,随着两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使社会成员的物质生产活动逐步专业化,每个商品生产者都无法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全部产品;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除了能满足自身的需要之外,剩余的产品越来越多,因此产生了进行商品交换的需要。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则使得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不能无偿占有其他人生产的产品,从而使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的商品交换制度逐步确立。并因此而导致了最早的“商”和“商人”的出现。对于早期的商,《汉书·食货志》解释说:“通财鬻货日商”;《白虎通·商贾》中则认为:“行曰商,止日贾。商之谓言章也,章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我国古代这些对商的最初解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商品交易和流通活动的基本认识,并近似各国对于简单商品交换活动的理解。“商”在英语中为“commerce”,在德语中为“handels”,在日语中亦为“商”。按照《韦氏新国际辞典》的解释:商事系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布莱克法律辞典》则认为: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与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商不同,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则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而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概念则是在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事实践不断进行法律概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之发达、交通工具的进步,商事的范围和种类正愈衍愈繁,形成所谓“无业不商”的局面,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行为,皆被法律称为“商”。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买卖商”,亦即学者所称的“固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