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店主刷信违法吗?
乍一听,好像不违法,最多算违反了网店主和电商平台签订的合同。
闲来无事查了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商业贿赂犯罪意见》第九条拓展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增加规定两种类型的不正当利益:(1)谋取违反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2)要求对方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仍以违法性(违规性)判断为基础,第一种不正当利益类型属于违法性(违规性)利益,第二种不正当利益类型属于违法性(违规性)帮助。该种违法性(违规性)的前置规范基础可以拓展至党的政策、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规范。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行业规范应当是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职责制定的规范行业行为的准则。在解释上将“行业规范”的制定主体范围限定于全国性行业协会是合理的,有利于统一违反行业规范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认定,避免地区性行业协会规范差异而导致行贿犯罪法律适用上的地域性差异。
那么电子商务领域有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吗?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4月出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针对缺乏诚信的交易者开展必要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平竞争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网络交易服务商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务部于2011年4月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看到这里,电商行业规范更多地明确了电商服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对网店主的行为规范和约束着笔较少,但其提到了“鼓励公平竞争”、“诚信”等原则,提示了我急需查阅《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引出了《消费者保护法》和《广告法》。。。
再来看看“虚假宣传的定义”(自百度百科)
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看到这里,基本可以确定刷信是违法了,欺骗了消费者、涉及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如果信用可以算广义上的一种广告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