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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卷一:理论法学

2014-09-16 
单项选择题  1、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
单项选择题
  1、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 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答案部分
  单项选择题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种类。
  选项A错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律关系,因此,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
  A. 价值位阶原则
  B. 个案平衡原则
  C. 比例原则
  D. 功利原则
  答案部分
  单项选择题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比例原则。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
3、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 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 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 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案部分
  多项选选择题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
  选项A正确。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选项B正确。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进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呈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选项C正确。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4、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
  A. 价值位阶原则
  B. 个案平衡原则
  C. 比例原则
  D. 功利原则
  答案部分
  单项选择题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比例原则。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
5、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
  A. 价值位阶原则
  B. 个案平衡原则
  C. 比例原则
  D. 功利原则
  答案部分
  单项选择题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比例原则。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
6、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A. 比较解释
  B. 历史解释
  C. 体系解释
  D. 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可以归纳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
7、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
  B. 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
  C.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D. 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答案部分
  多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罗马私法中的继承制度、法国1875年宪法、英国法的渊源、德国的司法制度。
  选项A错误。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的原则。
  选项B正确。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选项C正确。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制定法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并且可以对某一领域的判例法进行整理和编纂,从而将其吸纳为制定法。
  选项D正确。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8、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
  A. 价值位阶原则
  B. 个案平衡原则
  C. 比例原则
  D. 功利原则
  答案部分
  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比例原则。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
9、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 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答案部分
  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种类。
  选项A错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律关系,因此,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10、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A. 比较解释
  B. 历史解释
  C. 体系解释
  D. 目的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可以归纳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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