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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讲解--第二篇第一章(2)

2013-05-22 
第二篇第一章新法速递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

  (一)职业病的定义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监督管理主体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四)高危粉尘入法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五)职业病诊断地点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六)职业病判定规则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四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年8月13 日起实施)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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