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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3年行刑事法同步训练题(附答案)(2)

2013-05-15 
司法考试2013年行刑事法同步训练题(附答案) 读书人网(www.reader8.net)编辑最新整理提供相关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更多更全更新的教育考试类相关资料在这里,时刻关注我们,祝您成功!

  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 1 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丧失意识的人的占有问题和因果关系问题。首先,张某的暴力行为与后来取得 钱包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故选项 A 错误。本案与本卷单选第一题的选项 A 几 乎一模一样: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 钱包后离开。都是属于前面暴力行为与后面取得财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因此,选项 A 是 错 误 的 。 考生应当区分开行为人意图夺取财物而杀害对方,之后取得被害人生前占有的财物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 , 只构成一个抢劫罪。

  本题的第二个考点在于被害人昏迷后,钱包究竟归谁占有。如果认定钱包归赵某占有的话,此时张某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钱包属于遗失物的话,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对于昏迷者财物的占有者归 属问题,刑法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杀人后短时间内产生取得财物的故意,从整体上观察,昏迷者仍然占 有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在被害人昏迷后经过较长时间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故意, 则应当解释为侵占罪。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选项 C 为正确答案,而选项 D 为迷惑性选 项。至于选项 B,很明显属于错误答案。抢夺罪属于对物暴力的犯罪,行为人以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本 案中没有对物暴力的问题,应当予以排除。(更详细的解析及案例见《指南针命题角度串讲----冲刺班内部 资料》,本题的知识点在第 53 页 。)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答案】D

  【逐项解析】《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 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 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由此,选项 A 正确。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 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因此选项 B 正确。选项 C 属于选项 A 和 B 综合的情形,也正确。

  先减后并的结果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 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这样,“先减后并”可能实际执行刑罚超过 20 年,而“先并 后减”却不可能超过 20 年,答案 D 错误,是本题的应选选项。(更详细的解析及案例见《指南针命题角度 串讲----冲刺班内部资料》,本题的知识点在第 24 页。以下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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