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0日13时20分左右,该歌舞厅3号雅间内,吴某(市化工技校学生)给李某(市玻璃制品厂工人)等人散发香烟,李某坐在转角沙发顶部,用卷着的报纸燃火点烟,随手将未熄灭的报纸扔进所坐沙发的破损洞里,致使沙发起火。李某和陈某(待业青年)把起火沙发两侧的沙发拉出,又跑到吧台拿来汽水灭火,用脚踩火,未能扑灭。进而火势蔓延,火焰蹿出了3号雅间,将歌舞厅墙壁悬挂的装饰布点燃,火势迅速扩大。当火焰蹿出3号雅间,迅速蔓延时,人们一起拥到北门(只有0.8 m宽)逃生,由于门窄拥挤且有5级台阶,有的人又返到南安全门(安全门平时上栓挂锁,很少有人知道)。在舞厅的304人中(包括工作人员5名),只有71人逃生成功,其余233人不同程度一氧化碳中毒,无力逃离火场,有的被烧死,有的窒息而亡。造成死亡233人(其中男133人,女100人),重伤4人,轻伤16人,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的特大火灾伤亡事故。
1.请根据本案例的描述分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参考答案
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在3号雅间点烟时,将沙发引燃,并未能及时将火扑灭。
造成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1)该歌舞厅严重违章经营。歌舞厅由王某个人承包,经丙市某区公安分局核准定员140人,而火灾发生时,场内人员达299人(不包括工作人员5名),严重超员。(2)歌舞厅使用大量可燃物装修。歌舞厅在1996年6月重新装修时,使用了大量的易燃装饰材料。装修完毕后没有向文化、消防部门申请验收便开始营业。此后虽经文化、公安部门检查督促,经营者仍未整改,消除隐患。(3)歌舞厅起火后,经营者没有及时打开安全门进行疏导,造成人群混乱,拥至狭窄的北门,挤倒成堆,加之室内装饰材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使大量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无力逃离火场,造成人员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