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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所牵扯到的法律责任——前期民事责任(4)

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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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358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第359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①咨询机构没有提交咨询报告,受托人不仅无权收取报酬,而且应当向委托人返还报酬或者赔偿损失。

  ②咨询机构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咨询机构返还已经支付的报酬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③咨询机构所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并请求受托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咨询报告基本符合约定的条件,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则咨询机构应当减收报酬,已经收到全部报酬的,应当返还一部分报酬。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指咨询单位或执业人员因侵犯他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侵犯知识产权最为常见。

  3.实施咨询报告发生损失的责任

  对于咨询机构而言有两种责任:一是在咨询评估报告符合委托或合同要求情况下,委托方按照咨询评估结论进行决策,发生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二是咨询评估报告存在诸如咨询评估结论错误等重大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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