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10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掌握)
农产品: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
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
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
①公约证明
②非公约证明
③物种证明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部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须按“物种证明”规定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超越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与不予受理。
(4)海关对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要求,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进出口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