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律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保各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社会法。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从社会保险责任分,有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其中,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两个:一个税务部门,另一个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保险业务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社会保险法律特征:特殊的主体、专业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必须有法律文书。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合法、准确、及时。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
(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合特别规定。
(3).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后,要严格依法执行,但法律的规定不能溯及过去的行为。
3.社会保险法律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贯彻、共享、结合适应、框架
我国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内容:五险)
(1).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
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制度和基本医疗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就业的参加全部五项保险;未就业的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留农民身份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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