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概念
一般而言,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
地租是与土地所有权出现于广大耕地上同时产生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由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及其地租的本质。马克思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以及科学的利润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把地租区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指出这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垄断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形式。
级差地租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是以农业地租为典型的。
1)概念:级差地租是指租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超额利润。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因为这种地租与土地等级相联系,故称为级差地租。
2)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的实例分析:
A、假定前提条件: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农业中已占统治地位,资本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在农业和工业之间可以自由转移,平均利润、生产价格已经形成,农产品像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按照生产价格出售。
B、实例分析:根据土地自然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的差别,把土地划分若干个地块,分为优、中、劣三个等级,分别由各租地农场主耕种。尽管他们在相同面积的土地,投入等量的劳动和相同的资本,也会形成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使耕种劣等土地的产品量低于耕种中、优等土地的产品量,其个别生产价格就会相应最高。假定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也像工业中产品价格,是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中等生产条件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那么,劣等地所生产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租用或是经营劣等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就得不到平均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农业资本家就不会去租用或是经营劣等土地了。在这一规律支配下,农业资本家必然要把资本转移到别的部门去。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劣等地退出耕种后,产品供求平衡,那么原来较好的土地就会成为全部耕地中的劣等地;另一种情况是当劣等地退出耕种后,农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并且一直涨到原来的劣等地也能得到平均利润,又重新投入耕种。这样一来,农产品的生产价格就只能由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因而经营比劣等地质量优越的各级土地,都能按土地等级的差别,获得超额利润。
3)级差地租形成原因:由实例分析可得出,级差地租与土地等级相联系,对于不同土地来说,在等量投入的情况下,土地等级不同,土地收益便不同,使得地租额不同。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即土地等级的差别)成为级差地租形成的自然条件或自然基础。因此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是自然力。
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仅是形成超额利润的自然基础,因为它是较高劳动生产率的自然基础。而土地的有限性所引起的土地经营上的垄断,才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不过是经由农业资本家手中转到土地所有者手中。
4)分类:级差地租按其形成的基础不同,可分为两种形式:
级差地租Ⅰ:是指农业工人因利用肥沃程度高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
级差地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上的连续增加投资,使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
①形成条件
级差地租I:土地肥力的差异、土地位置(距离市场远近)差异是形成级差地租I的两个条件。
级差地租Ⅱ:由追加投资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Ⅱ的实体。
②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的关系
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在二者的关系上,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I为前提和基础。
从一定时期的运动看,级差地租I也是级差地租Ⅱ的出发点。在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并存的情况下,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仍由劣等地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这就是说,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是以同一块土地连续投资的生产率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