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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刑诉法条考试变动-回避

2013-02-19 

  原法第31 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31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

  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

  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例:被告人张某19 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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