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4.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如果下列人员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也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①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②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
③上述人员的主要近亲属。
(3)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①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②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③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④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教师提示】情形3,考虑利益大小和审计客户的影响能力而判断绝对禁止还是不损害独立性。情形4,只有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则允许拥有经济利益(也就是不影响独立性)。
5.和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2)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①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②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③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④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3)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②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