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众利益实体
在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1.公众利益实体包括:
(1)上市公司;(2)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3)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2.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实体业务的性质(例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2)实体的规模;(3)员工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
1.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2.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3.如果认为客户存在的关系或情形涉及其他关联实体,且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审计项目组在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时,应当将其他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五)治理层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定期就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治理层沟通。上述沟通使治理层能够:
1.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
2.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适当;
3.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于因外在压力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六)工作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1.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2.如果需要对某种不利影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影响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得出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