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并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
①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关封。
②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上述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单耗=净耗/(1一工艺损耗率)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备案时,货物出H、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经海关批准后,加工贸易企业也可在报核前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具体内容包括:
①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②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③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①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②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③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⑤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②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③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④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须再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外发加工货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物所使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5)加工贸易抵押申请
经经营企业申请,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①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②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③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④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⑤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抵押期限超过l年的;
⑥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⑦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⑧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经营企业在电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
①正式书面申请;
②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③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
(二)进出口报关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适用进出口报关阶段程序的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等3种情形。
1.进出境货物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的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一样,也有4个环节,其中申报、配合查验、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3个环节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基本一致,见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有区别的是,保税加工货物进境的报关程序第3个环节不是缴纳税费,而是暂缓纳税,即保税。除此以外,还有以下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生成电子底账,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相应的口岸海关,因此企业在口岸海关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账数据相一致。也就是说,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若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1)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这里所称“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并不包括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所实施的进出口管制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2)关于进出口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产(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和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加工贸易出口的特殊商品,应征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例如: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铝,不论是否有国产料件投入,一律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从价计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