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出资制度、中外合营企业制度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 A出资 20万元,B出资 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 1998年 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 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1999年1月 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 1999年 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 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 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现问:(1)A、B、C对实业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实业公司对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3)外商先期汇入而后被动用的 15万元款项以及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2万元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1)C的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出资额超过了三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2)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实业公司出资 60万元超过了其资产净值 110万元的50%;②外方出资 50万元,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3)①外商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归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实业公司非法挪用公司资金,侵犯了外商合法权益;②外商的12万元损失应由实业公司与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二者已构成出资违约。
2000年7月,某市一电视机厂准备与美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美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自订立起15天内,美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1)除经美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美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电视机不能超过30000台;(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美方;(5)合资企业能从美国购买的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美国购买。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外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美方为副董事长。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美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现问:(1)美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为什么?
(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公司是否可以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答案:(1)美方的出资比例不恰当。因为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出资一般不应低于 25%。
(2)不合法。本协议在技术出口产品的地区、数量、价格、技术改进、继续使用权技术改进对等条件和自由购买方面,含有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3)公司可以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中方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