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考试 > 注会考试 > 复习指导 >

2012注会考试税法浓缩笔记——企业所得税要点(十二)

2012-07-29 
征收管理

要点

具体规定

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能力等级3)

这部分内容非常繁杂,基本要点归纳如下: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征管办法。

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解析】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只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了解,能力等级3)

要点

规定

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熟悉,能力等级2)

1、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国地税之间企业所得税管理权的划分总结:

(1)1994年我国刚刚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时,国税和地税都管企业所得税,管辖原则看隶属关系,中央单位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地方单位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局管理。

(2)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由国税局管,2009年1月1日后以流转税的管理权为依据划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如果交增值税或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如果交营业税就归地税局管理。

【本章小结】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多而杂,与其他章节关联度高、难度大。考生在复习时应关注本章各项计税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跨章节结合,并掌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结构。本章重点内容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调整、税额计算、境内外投资收益的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本章难点内容有:允许扣除项目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的运用、税收与会计差异的纳税调整、企业重组、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政策。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