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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章 运输工具保险(3)

2012-05-01 
第十章运输工具保险

  二、船舶保险

  (一)远洋船舶保险

  一、保险责任

  1、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1、海上风险

  2、火灾或爆炸

  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4、抛弃货物

  5、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

  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3、碰撞责任

  4、共同海损和救助

  5、施救费用

  6、其他费用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1、配备的船长和船员不合格

  2、船舶的装备不妥

  3、货物配载不当

  2、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恪尽职守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

  三、保险期限

  1、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为1年,最短为3个月

  被保险船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应付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X延长天数/365(天)

  2、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1、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启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2、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物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超过30天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加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最长期限为90天

  (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一、保险责任

  1、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触碰责任

  2、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

  二、除外责任

  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

  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及?

  3、浪损、搁浅

  4、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的责任和费用,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

  5、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船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

  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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