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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出口合同的签订案例分析试题(2)

2012-04-15 
国际贸易实务出口合同的签订案例分析试题

  [案例3]

  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案例分析]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承诺,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4)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5)美国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案例4]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5]

  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

  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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