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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某国有控股企业一辆闽A某号重型半挂牵引拖闽A某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载数吨废纸由福州往闽北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某急弯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闽J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交会时,该车发生左侧翻,车身压塌五菱小客车,造成两车损坏、5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以上简称:闽A某事故)。之后,被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2008年某月某日,某安监局以某国有控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16、36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对某国有控股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国有控股企业认为某安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某国有控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某安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某国有控股企业认为,闽A某事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是驾驶员在遇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2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所以闽A某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应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某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08年某月某日,某安监局被某国有控股企业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某法院认为闽A某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某安监局对某国有控股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了法定职权,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条之规定,对某安监局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撤销判决。
案例分析:
最新 知法懂法 方能依法监管
山东省青州市安监局 刘其德
《安全生产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也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安监部门的四大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和查封扣押权。这些规定为安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管执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但是,由于安监部门成立晚,现有工作人员多数是从原有劳动、经贸等部门调入的或转业军人安置进入的,缺少专门的法律人才,致使在一些问题上对《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或存在认识错误,以致出现一些越权违法现象。 中 华 考 试 网
分析以上事例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正是由于对《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不明确,理解错误而做出错误的处理而被起诉并最终败诉的。因此在全社会大讲安全生产的同时,我们很有必要在静坐下来认真仔细的学习《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应恪守权限 准确适用法律
福州市闽清县安监局 张士明
这起行政诉讼案,突显了这样一个事实:国家机关有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也有可能当被告,接受司法审判,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显然,对于执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大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明确和恪守自己的权限和职责,认真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及时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准确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十分重要的。
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程序、职责及行政处罚作出了统一规定,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权有责。因此,行使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行政机关,尤其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务必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熟练掌握。在依法行政时,务必要准确适用法律,务必要恪守国家赋予的权限,务必要遵循法定程序,务必要忠实履行职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才能避免执法过程中错罚或因随意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
分清违法行为属个人还是企业
网友lkq86
这起事故安监部门是否应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要看企业在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方面是否履行了职责,如果没有落实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安监部门就有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实施处罚。因为该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是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只是对驾驶员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单位实施处罚。
关键取决于该事故发生的范围
网友zchl1207
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关键取决于该事故发生的范围。根据上述事故过程看,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无疑。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第2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闽A某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应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某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安委会来协调部门间的问题
网友txzxh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这起事故确实是交通事故。
如何介入全程的安全生产,目前行之有效的途经就是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通过这个机构来协调几个部门的事情,因为从大方面,安委会代表政府处理有些问题。
专家建议
要做好安全法律之间的配合协调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功成
郑功成说,安全生产工作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很多部门的良性配合与互动。比如,安监部门如何介入建筑建设、铁路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安全预防措施,这是关于体制方面的问题。郑功成介绍,在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部门主管、多部门互动的配合协调的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安监部门应当全程介入安全生产工作,但是这关系着部门之间利益和职能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