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4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15%股份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728(=150×12+3-0.5×150)
应收股利 75(=0.5×150)
贷:银行存款 1803
2.2008年4月10日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75
贷:应收股利 75
3.2009年初由于新增股份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影响程度达到重大影响,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相关追溯分录如下:
(1)追溯初始投资时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公允可辨认净资产中属于甲公司的份额之差:
①2008年4月1日乙公司公允可辨认净资产额=8000+100-0.5×1000=7600(万元);
②甲公司持有的公允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7600×15%=1140(万元);
③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1728万元超过其所占公允可辨认净资产份额1140万元的差额588万元视为购买的商誉,在账上一反映,因此对此无需追溯。
(2)追溯认定2008年乙公司盈余对投资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5[=(800-100)×15%]
贷:盈余公积 10.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4.5
(3)追溯认定2008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对投资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3.75[=300×(1-25%)×1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75
(4)将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账面余额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728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728
4。2009年初甲公司以库存商品交换乙公司25%股份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
贷:库存商品 1600
5。认定第二次投资时的商誉
①第二次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340万元;
②2009年初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800-0.5×1000+300×75%=8525(万元);
③第二次投资对应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525×25%=2131.25(万元);
④第二次投资购买的商誉价值=2340-2131.25=20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