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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3)

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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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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