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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应税项目
费用减除方法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定额减除生计费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生计费
(生计费标准:2008年3月1日之前为1600元,之后为2000元。)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有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008年3月1日之前为3200元〔1600+3200=4800〕,之后为2800元〔2800+2000=4800〕)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2008年3月1日之后每月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计算,定额和定率扣除费用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5)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次计算,不能扣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三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新4.个人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2007年 CPA
例:2006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A.6160元 B.6272元 C.8400元 D.8960元
【答案】B
【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超过限额,应扣除19200元。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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