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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药事法规辅导: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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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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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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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书人-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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