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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房屋沉降观测要求

2010-10-13 
加层房屋投入使用后,应在施工沉降观测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观测,第一年不少于4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到下沉稳定为止

  砖混结构房屋沉降观测要求

  1 加层房屋投入使用后,应在施工沉降观测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观测,第一年不少于4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到下沉稳定为止。

  2 观测时宜固定测量工具,固定测量人员,严格校验仪器,并应记录测量仪器号\观测时间和气象资料,保存好观测数据,测量人员应签名。

  3 测量精度宜采用2级水准仪测量,视线长度为20~30M,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测量应采用闭合法。  4 加层房屋建在软弱地基上时,除定期观测本身的沉降情况外,尚应观测其相邻房屋的沉降情况,沉降观测次数可适当增加。

  5 沉降观测中,当发现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或砖房发生裂缝,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会同研究,采取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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