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预防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由于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具有隐蔽性、随机性、交叉影响性,对策不仅是针对某项危险、危害因素孤立地采取措施,而且应以系统全面地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指标为目的,采取优化组合的综合措施。
(2)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Identificationof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贮存区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4.2.1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 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1.爆炸性物质
2.易燃物质
3.活性化学物质
4.有毒物质
4.2.2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表1~表4。
4.3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表3及表4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3.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3.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 q1/Q1+……+ qn/Qn≥1
重大危险源辨识2
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具体的申报登记范围是:
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临界量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