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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商务师复习精华: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0-09-08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net/exam/zige/   相关推荐:2010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管理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又称为不公平竞争,是指违反善良风俗、商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 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net/exam/zige/

  相关推荐:2010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管理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又称为不公平竞争,是指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 主体特定性——其主体只可以是经营者;
  2.行为违法性;
  3.行为危害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
  2.美国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3.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
  一、假冒商标行为
  (一)商标
  注: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是注册商标。
  (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使用权、禁止权(禁止任何人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2)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仿冒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记(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1. 要求被仿冒的必须是知名商品;
  2. 该外观标识须为知名商标所特有的;
  3. 对知名商标的外观标识擅自做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
  注: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并不要求一定要产生误认或误购的后果,只要足以引起混淆就已构成该行为。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1. 故意未经名称或姓名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该名称或姓名;
  2. 仿冒行为足以造成人们误认、误购。
  四、行政垄断行为
  注:这是一种利用并超出政府职权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个人;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在于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3、贿赂的方式是给予财产或采取其他方式
  (二)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的关系
  1、与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关系
  2、商业贿赂主要指回扣,一般不包括折扣和佣金。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商业秘密
  ——强调实用性和秘密性两大特点。
  2.种类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不构成侵权。
  七、商业诽谤行为
  表现形式——广告、信函、产品说明书、传单、小册子、语言、诈以消费者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引人误解的表述或广告的行为
  1.特点:
  (1)在商业交往中,以竞争为目的;
  (2)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
  2.主要表现形式:
  (1)引人对企业发生误解;
  (2)引人对商品或者服务发生误解;
  (3)引人对价格发生误解。
  (2007年试题)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 “仝聚德”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 C )
  A、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
  B、 假冒商标行为
  C、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D、 引人误解的表述或广告行为
  九、低价竞销行为
  1.特征:
  (1)行为主体只是处于卖方地位的有实力的占优势经营者;
  (2)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当降价。
  2.下列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将到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06年试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低价兑销行为的是( B )
  A、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B、非基于经济规律或者法律要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处理有效期将到的商品
  D、因转产而降价销售商品
  十、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006年试题)
  1. 经营者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是否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2. 经营者所称的有奖销售是否真实;
  3. 经营者与中奖者是否有联系;
  4. 经营者有奖销售所推销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
  5. 经营者设定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十一、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注:分为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两种。他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投标人之间互相勾结,后者是发标人与投标人勾结。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三种责任不可相互替代。
  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就是损害赔偿。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我国对于民事纠纷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4.行政责任是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5.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这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罚款:(重点)
  ·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的罚款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表述或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串通勾结投标招标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性交易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 针对仿冒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的行为及行政垄断行为,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统一法
  (一)限制性商业竞争行为
  1.1980年12月5日——《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简称《公平原则与规则》)
  2.以下行为属于限制商业竞争行为:
  · 对竞争者掠夺性行为,例如低价倾销;
  · 在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或购买中的歧视性定价或条件,包括滥用转移定价;
  · 以合并、接收、合营及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权;
  · 以在进口国可以转售出口货物的价格固定其价格等等。
  (二)关于控制限制型商业做法的统一法
  1、 适用范围
  2、 禁止事项
  (1) 固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协议
  (2) 串通投标
  (3) 支配市场或客户的安排
  (4) 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
  (5) 联合抵制交易
  (6) 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商供应货物
  (7) 集体组织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
  (8) 不合理的固定可能在出口国转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
  (9) 对竞争者的掠夺性行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来消除竞争者
  (10)订立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11)以合并、收购、合资等方法夺取企业控制权,不适当的限制竞争
  (12)并非是为了正常的商业目的的如下行为: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例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对接受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加以限制;以买方接受其他产品作为卖方供应某种特定产品的条件。
  3、 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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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书人-国际商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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