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类型 | 适用情形 |
原判正确 | 1.维持原判 |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
原判错误 | 2.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3.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 一审遗漏了此_文_来_源_于_贵.州.学.习.网 httP:// ]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 | |
4.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了法定程序,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
1.改判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判决;
2.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 |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 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一审没有提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
裁判类型 | 适用情形 | |
正确 | 1.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 | 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
错误 | 2.撤消错误裁判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 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 |
3.发回重审“三未两漏” | (1)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的; (5)遗漏本案有关诉讼请求的 | |
4.裁定撤消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 生效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 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
| 种类 | 说明 |
依据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①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②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了,直接适用上位法,但不能作出合宪性判决。 |
参照 |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规章) | 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必须适用 ②不符合的规章可以不适用 ③规章之间有冲突,法官不能定,要逐级上报处理 |
援引 | 司法解释 | 如果行政审判适用了司法解释,要在裁判文书中指出。 |
参考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即使合法也可以不适用,对法院无强制力 |
转化 | WTO规则 | 转化成国内法后才可以适用 |
在国际贸易案件中,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诉讼仅能参照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