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执行机关 |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
执行依据 |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
执行措施 | 对行政机关:①直接划拨款项②对机关加处罚款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④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 |
申请执行期限 | 公民为1年,单位为180天 |
注:审理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执行
情况 | 原则 | 例外 |
行政机关有强制权 |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行政机关无强制权 | 原则上法院不得代为强制执行 | 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
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外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