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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制度》执行制度辅导

2010-04-25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执行机关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执行机关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执行依据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执行措施

对行政机关:①直接划拨款项②对机关加处罚款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④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公民为1年,单位为180天

注:审理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执行

情况

原则

例外

行政机关有强制权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机关无强制权

原则上法院不得代为强制执行

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外的执行)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制度》执行制度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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