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的试题题型如下: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0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甲公司承包A项建筑工程,工程价款900万元,将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分包款12万元。
(2)甲公司自建6栋规格相同的商品房,其中向本单位职工销售3栋,取得销售收入共计720万元,将2栋作为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将1栋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上述自建商品房的建造成本为200万元/栋,成本利润率为10%。
(3)出租写字楼取得租金收入24万元。
已知: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出租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要点(1)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万元。
A.O.36 B.0.40 C.1.80 D.1.98
2、根据要点(1)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承包A项建筑工程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26.64 B.27 C.44.40 D.45
3、根据要点(2)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27.22 B.48 C.36 D.75.22
4、根据要点(3)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出租写字楼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0.72 B.1.20 C.1.22 D.0.22
【案例1答案】
1、
【答案】B
【解析】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就分包价款12万元,分包人乙企业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其营业税由甲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3%×(1+7%+3%)=0.40(万元)。
2、
【答案】A
【解析】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应纳营业税=(900-12)×3%=26.64(万元)。
3、
【答案】D
【解析】(1)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将自建房屋2栋作为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不缴纳营业税;(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将自建房屋1栋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其营业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240万元)核定;(3)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0×(1+10%)÷(1-3%)×4×3%+720÷3×4×5%=27.22+48=75.22(万元)。
4、
【答案】B
【解析】出租写字楼应缴纳营业税=24×5%=1.20(万元)。
某建筑安装公司2010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为客户提供装饰劳务,共收取人工费35万元、管理费5万元、辅助材料费10万元;
(2)将自建的一栋住宅楼销售给本公司职工,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煤气管道初装费100万元。该住宅楼的建筑成本为5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已知:装饰劳务和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的税率为7%。
要求:(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3)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案例2答案】
(1)装修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5+5+10)×3%=1.5(万元)
自建住宅楼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5000×(1+15%)÷(1-3%)×3%=177.84(万元)
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8000+100)×5%=405(万元)
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5+177.84+405=584.34(万元)
(2)该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584.34×7%=40.90(万元)
(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584.34×3%=17.53(万元)。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09年的分值为7分。2010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
1、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P123)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 http://Gzu521.COm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132)
3、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P140)
【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解释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3】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例题1·计算题】张某2009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处理,但不能扣除2000元的费用;(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元);(3)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4375元。
【例题2·计算题】张某2009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400元,当月工资为1200元:(1)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600元[4400-(2000-12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元,按照300元适用的税率为5%;(2)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5%=180元。
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P145)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P135)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P136)
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馆(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2010年4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王某的工资费用60000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140000元、业务宣传费80000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50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4)计提了10000元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已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表如下(本题略)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王某的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王某2009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王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
(1)工资费用扣除限额=2000×12=24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4000=36000(元)
【解析】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00×15%=1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00+80000-150000=70000(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60%=50000×60%=30000(元)
销售(营业)收入×5‰=1000000×5‰=5000(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此 资 料 转 贴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HtTp://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200000+36000+70000+45000+10000=361000(元)
(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1000×35%-6750=119600(元)
(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案例3】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38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
【案例】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1-30%)=5600元。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成”、“减征”的问题。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9)
(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特殊规定
(1)储蓄存款利息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彩票中奖收入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有奖发票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的有奖销售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月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月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下月再扣除。
【案例1】李某出租住房,2010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合计为200元,修缮费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800-800)×10%=120元。
【案例2】王某出租住房,2010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8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合计为200元,修缮费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800)×(1-20%)×10%=560元。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4、特殊规定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计算题】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元:(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3)应纳所得税额=(4000-1000)×20%×(1-30%)=420元。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题·计算题】中国居民张某在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则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800-6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