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①若补价%26divide;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 ,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为在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最大的公允价值。
②若补价%26divide;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6ge;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14号%26mdash;收入准则。
: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计算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注意: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②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