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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通知解读

2009-11-14 
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

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上海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非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非上海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居住证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

2.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三校”名单详见附件2);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市中考后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2010年上海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体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3。

(五)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考要求

除下述情况外,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上述要求参加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含特殊类型招生)。

(一)2010年应届“三校”毕业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三校生高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参加5月份“三校生高考”者,需参加“三校生高考”报名(相关文件另行公布)。参加6月份高考者,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二)“三校”毕业生考生如另需报考2010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由所在“三校”开具学历证明,到报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相关文件另行公布)。

(三)参加2010年春季高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公布。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0年非上海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细则》(见附件1)的基础上,应按本文件精神制订《2010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细则》(另发)和《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招生实施细则》(另发)。并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上海市户籍在沪借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等类的报名工作进行专项抽查。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

附件 内容包括:

1.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细则

2.2010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上海市高考)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3.2010年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一、网上报名、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安排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考生到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为:

附件1: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细则

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网上报名
2009年12月中旬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并缴纳报名考试费
2010年1月上旬已在网上报名参加全市美术类、编导类、音乐类、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到网上报名选定的专业考试试区办理全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2010年3月6日已在网上报名参加全市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到上海体育学院办理全市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户口即将转入上海市的外省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在报名时户口手续尚未办妥,可先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军转办、人事部门、工作单位)出具的“户口正在办理”的证明,到将落户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预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如在2010年4月30日前仍未办妥户籍手续的,则不能在上海市参加高考。

符合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在沪报考条件的考生,持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上海市借读中学的证明和父母一方原在上海居住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上海市借读中学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确认报名信息手续。持境内引进人才居住证报考的考生,办理确认报名信息手续时还须交验办理主证、副证的通知书(副联)及主证人身份证。另外,经批准的外地在沪工作的职工子女在沪报考的,须由该职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经市教委复核后,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考生名单下达给借读高中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才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其他非上海市户口的考生,应回户口所在地报考。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有寄宿条件的中职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不迁转户口,按上海学生待遇参加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上述毕业学生的报名信息确认由所在学校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在学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允许报名的名单由负责上海市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机构提供。

上海市户口、长期在外省市中学借读的考生,一律回沪参加高考。

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要同时确保提供的报名表信息、志愿表信息真实、准确,必须认真、仔细阅读“上海市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并网上签署(以点击确认方式)《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6月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地点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应届“三校”毕业生既可在学籍所在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地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

三、体检安排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实行区(县)属地体检,具体安排由上海市卫生局招生体检组负责。

附件2:

2010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

(可参加上海市高考)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序号

学校名称

1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23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
2上海港湾学校24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
3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25上海海运学校
4上海市工商信息学校26上海奉贤中等专业学校
5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27上海市贸易学校
6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28上海电力工业学校
7上海市医药学校29上海工业技术学校
8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30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
9上海科技管理学校31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10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32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
11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33上海电子工业学校
12上海石化工业学校34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
13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35中华职业学校
14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36上海市徐汇职业高级中学
15上海市商业学校37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
16上海应用科技学校38上海市竖河职业技术学校
17上海信息技术学校39上海市卫生学校
18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40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
19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41沪东中华造船集团高级技校
20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42上海船厂技工学校
21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43上海广电电子学校
22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44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原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

附件3:

2010年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对象资格有关证明备注
上海市户籍考生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往届生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非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应届生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往届生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应届生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往届生
非上海市户籍考生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应届生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上海市居住证,借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相关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及主证人身份证
往届生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毕业生应届生上海市符合条件的中职校(学校名单见附件2)毕业,计划内招生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提供学校名单,负责上海市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机构审核计划内向外省市招生的学生数据库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应届生经上海市中考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本人申请,借读学校证明,父母单位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应届生经上海市中考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父母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借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应届生参加上海市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往届生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往届生
其他特殊情况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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