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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大全3

2009-09-10 
案例3 信用证独立原则
1990年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 依合同规定
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
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 该外国
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 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 立即请商检
机构进行了检验, 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
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确答案]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
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 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
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
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 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考点集成]
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提供了独立的信用,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
就承担独立于买方的付款责任。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单
单一致”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之间相互一致,“单证一致”是指所有的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相互
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货物买卖的专家,因此这种单证的审查只是一种表面上的、
形式上的审查。 信用证一旦开出, 独立于买卖合同、 独立于货物状况、 独立于双方的履约状
况,也不管单据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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