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 要约邀请、合同订立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
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
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
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
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
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
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
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
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
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
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
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
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 确定, 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
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
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
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
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
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 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
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 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因此, 食品加工厂与乙
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
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
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
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 因此, 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考点集成]
合同的订立, 须经过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
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
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
效,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拘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