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效力未定合同、善意取得及抵押中的流质条款的效力
赵某孤身一人, 因外出打工, 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 情急
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 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 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
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 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 如该房屋倒塌, 有危
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并约定, 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
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
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 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 古董归李某所有, 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
法》第51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
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
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依侵权,钱某
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考点集成]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其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财产是合
法可流转的动产;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但是, 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无偿的从无权转
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人在 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
物。 如果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市场上买得的, 即使是盗赃、 遗失物, 所有人也无权向
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抵押、 质押、 担保合同中的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流质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
合同等担保合同中约定: 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当然地归属于抵押
权人或者质押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