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公司的设立 、成立、发起人责任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
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振龙公司”) 。 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
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 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同年10月, 发起
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
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 因此, 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
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
民币97万元。 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
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 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 进行
公开募股。 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 仅募集到620万元。 公司无法成立。 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
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 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
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
么?
[正确答案]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
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
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以募
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金鹏公
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为500万元,已占振龙公司首期发行股份数的40%以上。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振龙公司筹建处作为金鹏公司
等七家发起人的代理人, 可以以筹建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其与紫金装潢公司的装
饰材料及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
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为该项债务属于因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在公司不能成立时,
应由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
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发起人作为创设公司的成员, 对外
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筹备创立活动, 对内组建。 所以,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设立中公
司的机关。 基于发起人的这种法律地位, 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
利义务应属于设立中的公司。
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即使设立中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使设立
中的公司随的权利义务也就归于已成立的公司。作为进行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发起人,就应
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 同时, 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
务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做出的, 因此发
起人对于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