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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1

2009-09-02 

★★第一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第110条

    注意的问题:

    1.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行为方式: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法条竞合

例如,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法条竞合,以间谍罪论处。

4.犯间谍罪,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一定成立特别累犯,只有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时候,才成立累犯。(理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并非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1条

1.境外的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

(1)对象:包括秘密、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是对情报的缩小解释

(2)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3.如果是间谍组织的成员实施此行为的,定间谍罪。即间谍罪可以包容本罪。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罪

    1.本罪的性质:原本是其他犯罪的帮助犯,但基于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已经成为独立的犯罪。

    2.本罪的行为:以资助为限。如果不仅仅资助了其他犯罪,而且参与了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    第109条

    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叛逃的期间: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3.叛逃的方式:从境内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4.情节限制:必须是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5.罪数: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境外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那就不仅仅是叛逃罪了,要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2002年卷二1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解析:C。《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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