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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七

2009-08-23 

  1、范围界定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④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特殊情况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年底双薪:不摊不扣

  ①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②如果取得加薪的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可将加薪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范围界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速算扣除数不用记。

  1、范围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6、特殊情况

  (1)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实行加成征收。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范围界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

  【解释】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2、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5、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1、范围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解释】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成”、“减征”的问题。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5、特殊情况

  (1)储蓄存款利息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彩票中奖收入(P191)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月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月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房屋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下月再扣除。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境外收入的处理

  首先计算该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次确定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无需补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重点)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单选题)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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