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 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能否缺席判决
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厂青年工人。某日晚三人从电影院出来,见一年轻女子
孤身独行, 便图谋不轨。 三人尾随该女子至偏静处, 使用暴力将该女子轮奸。 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开庭前三天, 被告人陈某因病住院, 无法出庭。 当时正值严打时期,
为了及时打击严重犯罪,该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王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种做法
是错误的。 这种做法使被告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 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权, 最后陈述权等
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当然,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在被告人不能
出庭的情况下, 如被告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允许, 可以派人到被告人的住处或医院, 进行就地
审判,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尽量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及时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人享有多种诉讼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有权对
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这切实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合理的
判决。 并且, 被告人还享有辩护的权利, 除可以自行辩护外, 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
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还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 经审判长许可, 被告人还可以和公诉人、 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审判长
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所有以上这些权利的行使, 都是以被告人
出庭参加审判为前提的。 如果被告人根本不出庭受审, 而是根据案件情况缺席判决, 被告人
的上述权利就得不到行使,也就很难保证刑事判决的质量。
[考点集成]
关于缺席判决,应当掌握:(一)当事人应当出庭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
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
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
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160
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
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
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1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 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
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可以裁定
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