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 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
案人员认为, 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乙某, 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 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 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这样也可以
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 所以, 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 在审查起诉中,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
证据不足, 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 市人民检察院经
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
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有无法定的从重、 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共同
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不宜
移送的证据的清单、 复制件、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
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无附带
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 冻结
并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
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
人和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因此, 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
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
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
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
超过2次。
(4)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
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考点集成]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 应当掌握: (一)审查起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
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的内
容。 《刑事诉讼法》 第137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
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
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
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规则》 第250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三)
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方法。(四)审查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