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被告人方某,男,26岁,农村青年。方某于某日晚去同村女青年张某家串门,见张某独
自一人在家, 遂起歹意, 将张某强奸。 张某被害后即到乡政府告发, 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认
为两家同住一村, 原来又没有什么矛盾, 没有强奸的因素, 而且根据一般情况, 一个人对一
个人,如果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奸作结论,责成被告人作
出检讨。 被害人及其父母不服, 向县公安局告发, 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
被害人又告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又转往公安局, 并建议公安局对此
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派人前去调查,经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故未立案。之后,被
害人又告到检察院, 检察院经详细询问被害人并到乡政府了解情况后认为, 本案被害人告发
时很自然, 乡政府调查时见到被害人衣服被撕破, 手臂摔伤以及裤子上附有精斑等, 两家无
矛盾, 不存在诬陷的可能。 据此, 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即立案侦
查 。
[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的法律监督是全程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
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本案中方某涉嫌强奸罪, 很明显这属于普通刑事案件, 不能由检察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和监狱管辖,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被害人向公安局告发时,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被害人又向检察机关告发,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但公安机关未
予立案, 后检察机关经过了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 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
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 因此,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恰当地行使了自己的立案监
督职能,其做法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应当掌握: (一)侦查权的主体。 《刑事诉讼
法》 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
害、 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二)《刑事诉
讼法》 第83条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
范围,立案侦查。 (三)《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
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
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时候, 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五)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
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