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
增值税划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收入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界定,其中的难点是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
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即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
(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
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解释】单位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销售时
(3)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一并征收营业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4、兼营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 不一定
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5、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6、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4)电信局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
(5)融资租赁业务;
(6)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7、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但下列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3)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价格折扣(商业折扣)
(1)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2)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在视同销售中,可能出现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例如企业将自制的月饼无偿赠送他人)。因此,税法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①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③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原则是:确认时间不得滞后。
凭票抵税
1、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
1、外购农产品=买价×13%
2、运费=普通发票注明的运输费用×7%
3、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释】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的7%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不得计入。
【解释1】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入。
【解释2】运费严格与货物挂钩:(1)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其运费也不能抵扣;(2)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不能抵扣,则其运费在当期也不能抵扣;(3)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只能抵扣80%,则其运费当期也只能抵扣80%。
【解释3】(1)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运费也不能抵扣;(2)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其运费也可以抵扣。
【解释4】准确区分运费的计入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进废旧物质,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某自行车厂自己组织下岗职工走街串巷回收10万元的废旧零部件,则不能抵扣。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解释】(1)将来会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将来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不动产)的购进货物,销售不动产时发生的是“营业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用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成品”在销售时免税,未带来“销项税额”,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1)如果纳税人将“外购”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卷烟厂将外购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没有销项税额,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如果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饼干厂将自己生产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有销项税额,因此,为生产该产品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1】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将该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例如,某企业2009年1月购进100万元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在1月份抵扣。3月,该企业将4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则40万元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进项转出),以避免纳税人少缴增值税。
【解释2】纳税人发生了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发生进货退出或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否则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解释3】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例题见教材P115页【例4-9】
1、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当自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货退回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生产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肯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③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肯定属于一般纳税人。
(2)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解释1】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不含税”销售额。
(3)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至3%,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4)千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