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生效的裁判)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二、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
2.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机关
3.公安机关。
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令的签发
2.执行的机关和期限
3.执行停止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可能有错误(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4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会见近亲属或近亲属要求会见的,可以准许)(公布,但不能示众)
5执行的场所和方法。(刑场和羁押场所;两种加例外)
6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四、死缓判决的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
五、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1.执行主体。
2.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3.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
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六、缓刑的执行
1.一审法院宣告缓刑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2.缓刑、假释发现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宣布;下级法院可以撤销上级法院)
七、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八、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1.执行主体
2.罚金的缴纳
3.行政机关就同一犯罪事实所作的罚款
九、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十、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1.死刑执行的变更
2.死缓执行的变更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
(2)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3)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
十一、监外执行
1.对象
2.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十二、减刑和假释
1.减刑、假释
2.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死缓、无期——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其他一律中级;建议机关与裁定法院同级原则)
3.审判组织(合议庭)
4.期限:一般一个月,无期、有期可以延长一个月;死缓减刑没有期限
十三、执行的监督
1.死刑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执行死缓的监督
3.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4.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一、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分案处理;不公开审理;及时、和缓原则
二、程序特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注意: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