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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刑诉讲义九

2009-08-13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1、最高人民判决死刑案件

2、其他的一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一案一报)

1、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 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复核的审判组织――审判员3人。
2.复核结果的一般情形
   1).裁定核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A、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
   B、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注意:原合议庭成员不需要回避)
   C、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3.复核结果的特殊情形

  1)数罪并罚案件两罪以上判处死刑

A、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A、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4.发回重审后的处理——发回二审或一审法院重审

经过高院复核的案件,发回高院重审——提审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5.开庭和不开庭审理

1)发回二审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发回一审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6、复核的裁判文书应说明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四、死缓的复核
1、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死缓案件的报请与复核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4)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2.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

     (1)抗诉的对象不同

     (2)抗诉的机关不同(二审抗诉——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机关)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的期限不同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三、当事人的申诉

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

3.申诉的理由(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来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适用法律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4.申诉的效力

5.申诉的时间(2年;不受2年限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

6.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交一审法院;两级申诉)

四、再审审理的程序(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

1.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开庭审理的情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依照二审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按照审监程序抗诉的;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其他。

2.不得加重的情形

3.审理程序

4.期限:3个月;不超过6个月

5.再审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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