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4、地方性会计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会计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制定
【解释】应熟悉其“制定机关”,注意选择题。
二、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1、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均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P43)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引导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伪造、变造
(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2、会计记录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4、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原始凭证
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非常重要)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对特殊原始凭证的处理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2)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
(5)记账符号;
(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三、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2、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四、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的界定(重要)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4)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解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会计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监督的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社会会计监督
1、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多选题)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审计报告的种类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①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②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2)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
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
(3)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者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
①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②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从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注明的日期应为审计报告日。
(2)审计责任
①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披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②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地位
(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总会计师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3)出纳岗位
(4)稽核岗位
(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7)工资核算、财务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9)总账岗位
(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1)会计电算化岗位
(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3、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注意单选题),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调转登记
(1)在同一管辖范围内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在不同管辖范围的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而推卸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私设会计账簿的;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5)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