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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宪法讲义:国家机构二

2009-07-13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任期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权利

1.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权

2.提出议案(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建议和意见权

3.质询权和询问权

4.提出罢免案权

5.物质保障权

6.言论免责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人身保障权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六.国家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3.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但是和1954年宪法比较,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3.依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注意】国家主席的人事任免权仅限于国务院。

3.外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四)国家主席缺位时的补救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七.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1.国务院的组成: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无任届限制。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四)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五)国务院的职权

1.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权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4.管理权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5.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人事任免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2)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3)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3.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

(七) 审计机关

 第91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中央军委

(一)性质

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二)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三)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2.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