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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卷指导——司法考试天天练

2009-04-04 
刑事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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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

单项选择题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后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不能犯未遂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行政法

单项选择题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规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照该规定,可得出本题的答案。本题在考查行政处罚设定权对拐了个弯,更深入地考查了罚款限额的规定。本题体现了司法考试往深度考查的特点。本题不是问“罚款可由谁设定”,而是问“罚款数额由谁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依《行政处罚法》第12、13条之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权仅存在于以下两种处罚:警告与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中罚款的限额须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而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权是: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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