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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经典笔记(3)

2009-03-02 
确定力

    确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外,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它又称“不可争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确定力是相对的,大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该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在有一般违法或不当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可变更或撤销。同时涉及利益处理问题。

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

概念-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限制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及于相对人和限制主体及其他一切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

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概念-是指限制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有联合出题的可能)

行政行为的无效

概念-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无效的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拒绝执行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情形:

行政主体身份不明: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时不表明身份,在行政决定书上也不明确相应行政主体身份,如不署法定主体的名称,不加盖行政主体的印章。

行政主体严重越权的行为:物价局干了工商局的事等。

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诈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受欺骗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

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现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为改变的状况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在该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

3.有权的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而不受时效限制。

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收回因该行政行为而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如相对人无过错,应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行政行为的撤销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

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由行政机关撤销,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合法但不合理、不公正即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通常至被撤销之日失去法律效力,视情况也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如果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一切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失去依据。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失去存在意义。

原定任务或目标已经完成-任务已实现。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被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此前的利益不收不补。

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而引起废止时,如这种废止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适当补偿。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形式上的界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理解: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各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准立法行为――【理解】准立法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立法。

从行政立法的结果看,行政立法产生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性质:具有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双重性。国家性质机关所进行的性质立法活动,既带有行政的性质,一一种抽象性质行为,又带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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