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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宪法基本理论(8)

2009-03-02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泛。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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