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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历年试题考点(高频)

2009-02-23 
刑法考点

考过6次:

受贿罪(《刑法》第385、386、388条)。

考过7次:

犯罪的中止形态(《刑法》第24条)、共同犯罪的定罪(《刑法》第25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考过8次:

犯罪的未遂形态。

考过9次: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刑法》第25条)、诈骗罪(《刑法》第194、224、266条)。

考过10次: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及相关法条规定)。

考过12次: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2条及其他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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