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司考的部门法体系中,商法和经济法应该算是最为“零散”的了,甚至于一度或者说是一直被以为是“鸡肋”,特别是在2008年的司考中商法的分数跌破50分,于是此声更重了。然而,凡是参加过司考或者是参加过其它考试的我们都知道这样几个基本的事实,其一,总分是由各个科目中的每一个部门法的每一分来构成的,基于考试设计的科学性,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在某一部门法上拿到“惊人”的高分,而一个理想的总分只有在每张试卷上的每一部门法都拿到相应的分数才能达到;其二,虽然“零散”,但可以命题的地方却有限,变化也有限,重点恒重,且多着重于对于法条的直接考查,故只要方法得当,在商法经济法部分拿到的分数其实要比民法刑法等传统大法上面更加容易。由是,规律、方法似乎是我们进入正式的学习前所必须要谈的问题了。
一、体系和地位
商法,是处于公私交融且侧重于私的方面的私法;经济法是处于公私交融且侧重于公的方面的公法,商法与经济法都没有相应的法典,而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汇集组成。司考中的商法和经济法的不涉及总论的内容,而是对于组成部分的系列法律的直接考查。
商法由商事主体法(以企业法为主)和商事行为法组成,商事主体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三资企业法,每一个具体的主体法中都包括该商事主体的成立、运作、机构组成、内外关系等内容。商事行为法包括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内容,在这些行为法中,主要考查的是基本原理和其中的重点行为。但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来看,商法部分的考查都集中于商事主体法,对于商事主体法考生要有全面的理解。而主体法部分重点又在于公司法,一般卷四部分有案例体现。
二、考查规律
商法部分,08年公司法主要考查了公司担保、公司僵局、股权转让、股东权利、股东代表诉讼、董事会职权;合伙企业法主要考查了合伙身份变更后的债务承担、合伙份额的继承、有限合伙之特殊规制、入伙与退伙的后果;破产法考查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资格、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后的清偿顺序;票据法考查了票据的抗辩和背书;保险法考查了保险金佩服后保险标的之权利归属及保险代位求偿权;海商法没有直接考查。汇总08以及近三年的考查情况来看,在商法中,大致有以下规律可循:
1.重点突出。从整体的考查情况来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几乎涉及了所有可考的法条和考点;三资企业法中仅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殊规定进行了考查;票据法主要是将对于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的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融入票据转让的过程中来考查;保险法以保险合同为中心,考查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原则以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破产法在06年修正以后,只考查了管理人和破产法适用范围以及破产宣告后的清偿顺序三个知识点;至于海商法近三年来只是在06年分别用一道单选题和一道多选题考查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船舶优先权之效力,06年后尚未直接进行海商法的考查。
2.重者恒重。从各个法律内部来看,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责任、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之职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小股东权利保护)以及董事任职资格等都为历年反复考查之重点内容。合伙企业法中也反复考查了入伙退伙的特殊情形及债务承担,合伙份额的转让与继承以及合伙企业对内对外关系的区别等内容。票据法集中考查票据的无因性以及票据的转让和票据权利的抗辩等内容。保险法中也是反复考查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和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破产法中对于破产宣告后的清偿顺序的考查也是永恒的重点内容。
3.新法必考。从历年考查的情形来看,新法以及新修订的法律的相应部分成为当年和其后集中考查的地方。例如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担保、公司转投资、公司僵局以及一人公司之特殊规制等内容成为06年修法以后不断变换角度考查的内容。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之特殊性的进行了多角度的连续考查。破产法中集中考查破产管理人也体现了这样的规律。
4.对于重点内容的考查逐步深入,多角度挖掘,往往出乎考生的复习储备。例如08年卷三第2单选题对于法人独立责任的考查,就设置了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陷阱)、注册地、主营机构所在地与分支机构(对于全部财产的理解)等干扰因素,题目其实很简单,但是考查方式却是考生从未见过的。07年卷三第78题对于股东资格以及出资责任承担的考查,就设置了未缴付出资并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身份的取得)的陷阱和股东会可否通过决议剥夺股东分取红利权利的陷阱。同样07年卷三第32题对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抗辩的考查也体现了这样的特点。出题人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对于考生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习惯思维提出挑战,许多考生直接中招。
三、预测及应对复习方法
从上述规律分析中,我们大致可以提出以下的一些预测和方法上的建议,供考生参考:
1.从学习的范围上来讲,重点的科目,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各单行法中的重点内容仍然应对予以重点的关注,例如公司法中的公司设立制度、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的保护、三会的职权范围、董事的资格和义务、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制等内容;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资格认定、入伙与退伙的法律后果、合伙的对内对外关系、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制等内容;票据法中票据行为的规则、票据权利的抗辩等内容;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受益人等内容;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破产宣告后的清偿顺序等内容;海商法中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舶优先权、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内容仍然需要下功夫去把握、理解吃透,这是保住一个基本分数的基础。
2.从大纲与近年考查内容的对比上来看,命题人对一些考点进行了必要的预留,例如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资本的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范围、公司收益分配顺序、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分立的后果以及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等考点;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合伙解散时的清算等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等考点;三资企业法中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外的其它两种企业的特殊规制等考点;破产法中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 重整程序、特殊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等考点;票据法中的票据补救、票据承兑、本票等考点;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业法律制度等考点;海商法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等考点均尚未进行过直接考查,故考生要对这些尚未进行过考查的重点内容给予必要的重视。
3.在原理和法条的学习上,从历年考查的规律可知,对于重点法条和关联法条的准确理解仍然是有效的捕捉考点的方法,但是要注意法条的有效学习必须是建立在熟悉相应原理的基础之上的准确性的突出。而对于法条中的涉及的考点则应当分层次一层一层地掌握,注意对于一个考点涉及的多个法条的总结,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治的内容就涉及十几个法条。考点(真题、大纲)-法条-归纳-原理(准确把握)-应用(答题),这是一条连绵的致胜之道。
4.真题的作用应当予以重视,将近六年的真题进行必要的分类、学习和不断揣摩,对于熟练考点、熟悉命题人考查思路,演练答题的临场经验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要在不同的复习阶段上,不断对真题进行不同角色的利用,这对于一些已经参加过考试并老是差一点的考生无异于是一剂成功的良方。
种种因素,导致2008年商法的分数比例严重下降,但面对轰轰烈烈的市场经济社会,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商法不会卷土重来,由原来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鸡肋”变成人见人爱、材质俱佳的“西门鸡翅”!更何况,不管是鸡肋还是鸡翅,对于我们整体健康的营养构成都是必不可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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